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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反杀案今日宣判,刑期减半,仍留有遗憾和争议

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2-03-24

王浪案2018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的庭审直播


文/徐昕


陕西反杀案(王浪故意伤害案),开庭近两年后,陕西高院刚刚在泾阳县看守所宣判,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九年改判为五年。

 

作为王浪的辩护人,我始终坚持,陕西反杀案是标准的正当防卫,面对侵犯,法不能向不法让步,法院本应宣告无罪,对二审法院的判决,我表示遗憾。

 

但客观地说,我也看到了法院的善意。二审判决认为,“鉴于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,且其在案发后拨打‘120’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实施救助,并有自首情节,一审期间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“,原审判决“未认定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,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过重,依法应予改判”,刑期从九年几乎减半为5年,刑期至2022 年12 月10 日,如果再争取减刑,王浪可能还有一年多就能获得自由,相当于准实报实销。毕竟羁押了近三年,且李某死亡,改判王浪无罪会引发很多麻烦。

 

法院认为,上诉人王浪在面临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下,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,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。这是正确的。

 

但法院又认定,王浪持啤酒瓶朝对方头部、肩部击打数下,后又持啤酒瓶断茬朝对方胸背部要害部位连续捅刺,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 

我认为这是错误的,王浪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

 

如何才能做到精准防卫?这样的判断,只能站在王浪的角度,设身处地,换位思考。本案中,王浪的还手是基本对应的:第一,工具上,啤酒瓶对啤酒瓶,难道李某用啤酒瓶、王浪用手才是不超过必要限度?第二,李某持续挑衅,先动手,王浪被迫还手。第三,王浪先停手。这样的防卫,根本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何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?

 

李某对于王浪的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生命安全,危害性极强;为了达到制止李某侵害行为的效果,王浪使用啤酒瓶防卫是适当的防卫方式,王浪的还手符合受到生命威胁且眼镜丢失后视线模糊情况下,慌乱中进行防卫的限度,完全在一般人及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,根本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更何况,法条对防卫限度的要求是“明显超过”。本案中,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,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,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。法不强人所难,不能“马后炮”式地看待王浪当时面对的危险和恐惧。

 

我尚未看到二审判决书全文,但我估计,判决应当引用了最新的正当防卫司法解释。王浪案是正当防卫司法解释出台后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案,实际上王浪案的宣判就是在等待该司法解释的出台,该案对正当防卫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。

 

因此,王浪案恰恰是检验正当防卫司法解释的试金石。王浪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,由此基本上可以判断,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什么实质性作用,“唯结果论“仍然是司法实务的主流,未来公民受侵犯时还是只能选择逃跑

 

我介入本案,既希望还王浪一个公道,更基于长期以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,希望以此案促进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,激活正当防卫的“僵尸”条款。这个目标还远远没有实现,需要体制内外共同努力,我还愿意介入类似的案件,

 

此外,王浪案据说报给了最高院,案件结果是最高院定的。这种内部请示制度从法治的角度是不应该存在的。我有若干案件被报到最高院,如吉林王成忠案,濮阳气瓶变真枪案,深圳翟俊武枪案,江津铅弹案,都是拖拖拉拉,律师无法接触案件的真正决定者,只能干着急。所以,案件请示制度目前的改良,至少应当加速和透明,有一个时间限制,并听取律师意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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